昨日,记者接到一位南京陈先生的电话,陈先生和记者说,他父亲于2001年租用了高庄镇供销社的一间开水房及与此相邻的一座抛弃供水塔的水池,后改建成一间平房,用于运营小件产品,每年向供销社交租金1000元。2003年供销社闭幕后,供销社领导以口头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他父亲运营,也就不再收取任何租金。2006年4月,他父亲预备在水池的平房上加盖一间作为卧室,但镇城管中队以未获得乡镇规划许可证为由,不允许加盖。后来,陈先生家就打了请求交到政府,由城管中队收取了800元罚款(发票由镇政府财政所开具,上面还有城管中队队长签字),如此一来,房子就加盖好了。可到了年末,镇城管中队又以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为由要求将这处修建撤除,并且还不给任何的补偿。被陈先生家回绝,开端城管赞同补偿6000元,相同遭到陈先生家回绝,再后来,他们不再提补偿一事,2007年上半年,由上一级的市城管局发了一个期限撤除的告诉,现在已到了撤除时日。
关于该处修建一事,市城管局的观念是,尽管作为下级的镇政府和城管中队现已处分过陈家,但他们并未处分,并且镇政府和城管中队也无权作出处分,因而,依然要求陈家撤除。但陈先生以为,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准则,市一级城管局就不能够再进行处分,或许拆迁了。
对此,记者咨询了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罗律师和记者说,《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则,“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分”。因《行政处分法》对“一事不再罚”处分主体的表述短缺仅有确实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背行政管理法令和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分,也没清晰的规则。因而,就陈先生家的这个事例来看,镇城管中队处分是罚款,市城管局的处分是期限撤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分。但如果市城管局作出也是罚款,那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准则。
因而,罗律师表明,其一,市城管局撤除陈家的房子属依法撤除。其二,但凡未获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制作的房子统称为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有关部门都能够依法撤除。